|
(一)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,拟定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,拟订全县卫生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,拟订全县卫生工作的具体政策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(二)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,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,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。
(三)研究制订全县农村卫生、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,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。
(四)负责妇女、儿童卫生保健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,防治严重危害妇女、儿童健康的疾病;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指导、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。
(五)贯彻”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开展全民健康教育;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,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;制订全县计划免疫工作规划。
(六)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,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、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。
(七)依法监督临床用血质量。
(八)研究拟定全县医学科技、教育发展规划;组织全县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,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;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成人教育的组织工作。
(九)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、职业、环境、放射、学校卫生;执行食品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划并负责认证工作;执行卫生标准,组织卫生监测,实施卫生监督和职业、矿山卫生监督。
(十)组织调度全县的卫生技术力量,协助县政府和有关部门,对重大突发疫情、病情实施紧急处理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疾病的发生、蔓延。
(十一)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,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,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;负责指导全县中医医疗、教学、科研工作。
(十二)制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;负责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。
(十三)承担县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(十四)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十五)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