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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:
  一、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”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受理对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行政职务行为,包括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,或者不服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行政职务行为的事项。
  1、各乡(镇)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;
  2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县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;
  3、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中由县政府任命、派出的人员。
  二、根据《信访条例》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范围包括:
  1、人大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请向有关人大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提出;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请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。
  2、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,不重复受理。


国务院信访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(第431号)

  《信访条例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理 温家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0五年一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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